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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陽一冤案3年終得昭雪

      發(fā)布:2008-11-14 8:48:50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瀏覽次  編輯:曉宇
          10月22日,在安徽阜陽市九龍監(jiān)獄坐了3年兩個多月冤獄的王曦,被阜陽市中級法院宣告無罪,這起3年前由安徽阜陽潁州區(qū)檢察機關“根據區(qū)委書記辦公會議意見”辦理的一起冤案得到昭雪。

        10月22日上午9時,審判長戴亞平代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到王曦服刑的阜陽市九龍監(jiān)獄宣布,撤銷潁州區(qū)法院和阜陽市中級法院對王曦所作的有罪判決及刑事裁定,宣告王曦無罪。10時許,王曦拿到了監(jiān)獄發(fā)放的釋放證明書,回到了別離3年多的家中和親人團聚。

        王曦的冤獄與蘋果和蒜薹有著密切的關系。

        享受優(yōu)惠收購蘋果改名“蒜薹”

        安徽阜陽潁州區(qū)肉類食品公司是潁州區(qū)農委的下屬單位,主要業(yè)務是肉類加工和蔬菜保鮮。1999年11月,公司根據該市水果批發(fā)個體戶葛德雨提供的市場信息,安排業(yè)務員王曦、周磊等和葛一起,帶著公司財務科安排的收購現金,去山東省收購蘋果。到12月收了3車蘋果共2.731萬公斤。

        此前,財政部為了保證“菜籃子”,曾下發(fā)通知,對經營蔬菜者給予優(yōu)惠政策,同時,該規(guī)定對蔬菜的概念限定“是指各種鮮菜”。

        蘋果顯然不是“鮮菜”,不在優(yōu)惠政策范圍內。公司為了享受優(yōu)惠政策,財務科在填寫入庫單時,安排周磊將單子上的品名填成了“蒜薹”,開農副產品收購發(fā)票交財務科報賬,并把收購發(fā)票和運輸證明全部寫成了“蒜薹”。

        報賬的問題解決了,那蘋果如何處理呢?

        一年前,潁泉區(qū)孫寨村農民郭金彪、個體工商戶李玲為收購豬皮和小腸,分別向肉類食品公司交納了5萬元和1萬元的押金。后來,肉類食品公司停止經營宰豬業(yè)務,這兩筆押金就沒有退還。2000年4月,郭金彪等人要求退還押金,但公司無現金可支付。經過協(xié)商,郭金彪、李玲同意用庫存的“蒜薹”(蘋果)以每公斤2.6元的價格,沖抵了這兩筆共6萬元的賬。后來,郭金彪等將蘋果拉到阜陽市泉河北市場銷售了。

        通過這筆業(yè)務,消除了公司6萬元的債務,沖賬后還盈余9777.84元入財務現金賬。這些事實,有肉類食品公司開給郭金彪、李玲的收據和應付款賬,有郭金彪、周磊和公司出納會計張淑麗等人的證言,也有公司的現金流水賬記載:公司經營蘋果“抵償余(其他應付款)9777.84元”。

        2005年8月18日早上7點多鐘,王曦突然接到潁州區(qū)檢察院反貪局的電話,讓他抓緊去反貪局。王曦連早飯也沒顧上吃,便匆匆忙忙地下樓,剛到樓下就被帶上了警車。

        當天,王曦被潁州區(qū)檢察院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2006年1月10日,潁州區(qū)檢察院以王曦涉嫌貪污罪向潁州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控辯雙方都拿蒜薹蘋果說事

        2006年1月23日,潁州區(qū)法院公開審理潁州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曦案。

        起訴書指控:1999年12月31日和2000年1月5日,王曦和周磊兩次從渦陽縣為潁州區(qū)肉類食品公司購進蒜薹2.731萬公斤,扣除10%稅款,計款6.4908萬元。2000年3月,王曦讓倉庫保管員李穩(wěn)裝車,將蒜薹拉出銷售,銷售款被王曦占有。

        王曦當庭辯解:上述指控不是事實,公司購進的不是蒜薹,而是蘋果,并將蘋果抵了公司所欠的6萬元債務,自己沒有貪污公款。他請求法庭認真查清本案事實,公正斷案。

        當審判長詢問王曦有無證人到庭時,王曦請求證人周磊、出納會計張淑麗、負責冷庫降溫的潘孝增、倉庫保管員李穩(wěn)和個體工商戶葛德雨等出庭。

        經過法庭允許,審判長向證人告知了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幾個證人均簽下如實作證的保證書,周磊和張淑麗作證,潘孝增和李穩(wěn)等待到庭作證。這時,公訴人開始收拾卷宗,并向審判長提出:“鑒于本案出現新情況,請合議庭延期審理。”合議庭合議后,審判長當即宣布:“經合議,同意公訴人意見,現在休庭!毙萃ヒ院,檢察院把4名證人帶到了潁州區(qū)檢察院一樓的一個辦公室,說他們作偽證。

        2006年1月23日下午,檢察院通知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將周磊、潘孝增和李穩(wěn)直接押往阜陽市拘留所審訊,兩天后他們被公安局以涉嫌偽證罪拘留,關進了阜陽市看守所。直到一個月后的農歷正月廿七,周磊等人按照潁州區(qū)檢察院反貪局的要求,所作的證言與檢察院的起訴書內容相一致后,才被允許取保候審。

        潁州區(qū)檢察院在取得這些“新”的證據后,2006年2月22日,潁州區(qū)法院在既不通知被告,也未通知律師及被告親屬的情況下,直接把王曦帶到法庭進行第二次開庭。法庭上,當審判長問公訴方有無新的證據出示時,公訴人說:“1月23日開庭時,由于被告方的證人出庭作證與其在檢察機關作證不符,特申請延期審理。”

        當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異議時,王曦明確答復:“有異議,是蘋果!”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稱:“本庭經合法審查,并對證人詳細調查取證,經1月23日開庭及今天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被告人王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強調:“且被告人在法庭上拒不認罪,請依法判處!”

        在第二輪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再次強調:通過公訴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帶隊到渦陽收蒜薹,證據充分!

        王曦一再要求查清是否收過蒜薹,蒜薹是從哪里收購的,運輸者是誰,同時要求讓與其同往山東拉蘋果的兩名司機出庭作證。事實上,只要這兩名司機出庭作證,查明兩人所結運費是在山東拉的蘋果,還是在渦陽拉的蒜薹,案件就能水落石出。渦陽到阜陽不足百公里,如果是拉蒜薹的話,3車運費加起來不會超過1000元,而運輸結算單顯示,實結運費7500元,從阜陽到山東900多公理,運費與公里數相吻合,況且有駕駛員的原始記錄為證。但公訴人堅持與本案無關,拒絕調查這一事實。

        最后陳述時,王曦鏗鏘有力地說了7個字:我的罪名不成立!
         

          判刑6年法院認定是貪污

        法院于2006年4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檢察院又向法庭提交了耿皇鄉(xiāng)政府出具的“我鄉(xiāng)是生產銷售蒜薹基地,在1999年底到2000年初周邊城市阜陽、永城、亳州等企業(yè)單位曾在我鄉(xiāng)批量購買蒜薹”的證明(事后查明這份證明是鄉(xiāng)里按照檢察院的意思寫的)。2006年4月10日,潁州區(qū)法院以王曦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王曦認為自己是冤枉的,提起上訴。在案件二審中,阜陽市中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陽會計師事務所對肉類食品公司的賬目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會計檢驗報告書證明了肉類食品公司賬目平衡、沒有短款,以及公司抵賬后不但未短款,還增加現金9777.84元的事實。

        阜陽市中院經過審理,于2006年6月26日裁定撤銷潁州區(qū)法院的23號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

        2006年9月13日,擔任重審的審判長和書記員來到耿皇鄉(xiāng)政府調查,明確了該鄉(xiāng)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不是蒜薹生產季節(jié),全鄉(xiāng)管轄區(qū)內沒有冷庫,也沒有見到人來收購蒜薹。

        潁州區(qū)法院在重審中,先后經過三次開庭,對提交的證明上訴人無罪的新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對能證明王曦無罪的事實進行了多次、多方面的調查核實,于2007年3月8日作出重審判決,仍以貪污罪判處王曦有期徒刑6年。

        重審判決后,王曦再次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潁州區(qū)法院的再審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2007年5月25日,阜陽市中級法院以二審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調查階段,王曦在陳述上訴理由時強調:一審判決書認定從渦陽縣購蒜薹的“事實”不是事實,我收購的是蘋果,不是蒜薹。

        王曦的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不存在貪污的對象,不存在貪污的行為,不存在貪污的事實,且檢察院在一審程序當中嚴重違法,在法院不能確定證人作偽證的情況下,違法對證人進行刑事拘留,使原來出庭作證的證人作出了與客觀現實相違背的證言。

        公訴方向法庭出示的第一組證據是書證,有農產品收購專用發(fā)票和入庫單等,證明王曦入庫的是蒜薹。王曦質疑,把蘋果寫成蒜薹入庫,是為了享受優(yōu)惠政策。

        第二、三組證據是證人周磊、李穩(wěn)、張淑麗等人的證人證言,證明是在渦陽縣耿皇鄉(xiāng)收的蒜薹,沒有在山東收蘋果。王曦的辯護人質疑,這些證據是在檢察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取得的,這樣的證據不具合法性,并且這些證言與前面所作的證言前后矛盾。

        2007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了與一年前刑事裁定相矛盾的(2007)阜刑終字第9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大督辦蒜薹冤案3年昭雪

        阜陽市中級法院對王曦作出有罪判決后,在安徽法律界引起軒然大波。高級檢察官王友明指出:縱觀本案,王曦冤案的發(fā)生,就是因為辦案人員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實行了有罪推定。王曦無罪是肯定的。雖說幾個證人后來的證言有些前后矛盾,但那是在被刑事拘留以后重新作的,剔除這些證言的虛假成分,是典型的無罪。

        王友明認為,王曦案存在太多的疑點:案發(fā)就不正常,是區(qū)委交辦的案件。潁州區(qū)檢察院反貪局在移送公訴部門的《起訴意見書》里寫道:犯罪嫌疑人王曦、李穩(wěn)涉嫌貪污一案,由群眾舉報,“根據區(qū)委書記辦公會議意見和檢察長安排辦理”。既然區(qū)委有指示,區(qū)委領導叫辦誰就辦誰,司法機關的獨立性體現在哪里?區(qū)委讓按有罪來辦,檢察院按照有罪推定的思路,沒罪也得找個罪;潁州區(qū)檢察院公訴人當庭建議拘留證人,顯然是不對的;把證人在看守所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充分,因為這些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

        安徽省一位人大干部告訴記者,從潁州區(qū)檢察院、區(qū)法院到阜陽市檢察院、市中院,之所以使王曦案一錯再錯,不愿糾正,根本原因是擔心被錯案追究。

        2007年10月,阜陽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王偉,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儲金水先后批示,要求復查,并報結果。

        在王曦的一再申訴下,2007年7月16日,阜陽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對“蒜薹案”進行再審,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審理認為,原公訴機關不能證明王曦在食品公司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王曦構成貪污犯罪的主體證據不足,不予確認;周磊證明參加收購蒜薹,但沒有證明什么時間收購,公訴機關也未舉出其他參與收購的證人證言;耿皇鄉(xiāng)政府作為法人機構,不能證明阜陽是否有單位到其鄉(xiāng)里購買蒜薹,不具備證人資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原審法院調取耿皇鄉(xiāng)證明其轄區(qū)內沒有冷庫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于辯護人所舉證據,法院認為,安徽金陽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會計檢驗報告書是法院委托檢驗,來源合法,檢驗的最終結果為賬目平衡,應予確認。

        郭金彪證明其5萬元押金已被公司用蘋果抵賬。流水賬記載,郭金彪的5萬元押金、李玲的1萬元押金也被平賬。法院審理認為,該6萬元的公司應付賬已被平賬,但賬目沒有記載該6萬元款從何而來。

        綜上,原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指控王曦犯貪污罪的事實存在;辯護人所舉鑒定結論及食品公司有6萬元應付賬被平賬,能否認王曦有貪污行為。

        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王曦構成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證據不足;因王曦所在公司的賬目平衡,沒有貪污對象,指控有罪事實的證據不足。故原一、二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曦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應依法宣告王曦無罪。

        10月22日,王曦被宣告無罪,回到了別離3年多的家中和親人團聚。 (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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