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撈錢”出售假幣 兩被告各判10年
發(fā)布:2009-5-13 19:50:45 來源:江淮晨報 瀏覽次 編輯:曉宇
為牟取非法利益,竟出售、購買三十萬元假幣。日前,利辛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罪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出售假幣罪和出售、購買假幣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家耐、孫振倫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2007年11月初,被告人鄭家耐在廣東省揭陽市接到被告人孫振倫的電話,孫振倫讓鄭家耐給弄30萬元的假幣,鄭家耐即電話與“老三”(身份不詳)聯(lián)系,得知“老三”正在去利辛送假幣的路上,其電話告知“老三”一個朋友要30萬元假幣,并約定以330元真幣購買1萬元假幣,讓“老三”將所要的假幣送到利辛縣青年路水果批發(fā)市場,其兒子鄭海博(在逃)接貨。11月6日,被告人孫振倫從鄭海博處將30萬元假幣取走。當晚孫振倫在進行假幣交易時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家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予以出售,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出售假幣罪。被告人孫振倫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購買并出售,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出售、購買假幣罪。遂依據(jù)刑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丁偉)